01、集中采购机构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02、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未公开
03、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未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04、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
05、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不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06、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07、采购代理机构阻挠或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
08、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09、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10、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未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1、代理机构未将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并存档; 12、代理机构未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 13、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应由其保存的采购文件; 14、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15、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价格、采购效率、采购质量不符合要求; 16、无部门预算进行政府采购; 17、超部门预算进行政府采购; 18、政府采购机关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 19、将结余的采购资金用于弥补自身经费; 20、将结余的采购资金挂“暂存”,未用于平衡预算。 21、未按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的项目、用途使用政府采购资金; 22、自行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 23、在采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或以其他的支出票据代替等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24、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以其他方式采购; 25、政府采购机关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 26、在集中采购过程中,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27、采购代理机构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2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29、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 30、采购人未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未在财政部门备案。 31、采购人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32、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3、采购人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追加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34、采购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35、采购人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36、采购人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3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38、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规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39、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40、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4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4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4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4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4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46、集中采购机构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 47、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48、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 49、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未依法回避; 50、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51、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5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3、政府采购未落实主体责任; 5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监管部门失职不作为或越权乱作为; 55、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监管部门未建立健全内部政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合法性审查和内部会签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56、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未明确政府采购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 57、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未妥善保管与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相关的各类文件; 58、未按规定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并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59、政府采购财政专户中以前年度形成的结余资金未及时清理; 60、未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来源:北京筑龙数智招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