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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库司关于政府采购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典型问题答疑


发布时间:2023/12/12 8:50:59人气:

1.某采购项目,既有服务,也有工程,工程和服务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分割不便于管理,是否可以打包一起按服务采购?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采购人应当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既包括工程也包括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能分割的应当尽量分割,不得将其打包作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2.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能否委托国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进行劳务派遣招聘,国企能否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政府购买服务能否直接购买岗位?


财政部国库司回复:政府采购不得购买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购买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



3.《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明确: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和使用事业编制且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不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无需编制本部门的指导性目录。参公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吗?


财政部综合司回复:参公事业单位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属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明确的事业单位类别。


4.某政府单位有公车但没有司机,向第三方公司租赁办公用车驾驶服务,即仅租用司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吗?


财政部综合司回复:政府履职切实需要的车辆租赁服务和驾驶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在购买驾驶服务时,要与人员聘用、劳务派遣区别开来,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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